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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少数民族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教字[2005]23号

发布时间:2013-04-18 发稿人: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培养少数民族地区所需合格人才,进一步规范少数民族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定义的少数民族学生是指按照国家下达的少数民族预科计划招收、在预科培养学校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入我司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少数民族班学生的公共基础课程可单独分班教学,哲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专业少数民族学生的高等数学课程可不作必修要求。
第四条 少数民族学生在校期间可免费重修一次不及格的课程。
第五条 少数民族学生必须修完本专业主干(核心)课程,修满120以上学分,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它实践教学环节。
第六条 授予少数民族学生学士学位不要求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第七条 内地新疆班、西藏班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公司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2005年3月9日发文




所属部门: 学籍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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